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常态化防控阶段。新冠病毒疫苗是防控疫情输入和传播扩散的重要手段,可降低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发生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病毒肺炎“乙类甲管”相关要求,适龄无禁忌人群应该做到应接尽接。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可以接种。5.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6.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没有明显发作,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7.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8.白癜风、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10.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11.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12.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13.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14.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15.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脑梗死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征、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2.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3.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4.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5.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6.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7.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