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配合防疫检查,但还是有一部分人由于隐瞒行程或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这种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宿迁警情通报
2022年4月3日,宿迁市宿豫区在隔离点核酸筛查中发现张某某(男,48岁)、王某某(女,51岁,目前二人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张某某、王某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我局已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宿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控管理,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
2022年4月6日
郯城县警情通报
2022年4月2日,郯城县司某永与刘某自外省返郯后,明知自己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仍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未主动向社区报备,并在人员密集场所活动,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4月3日,司某永在郯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已被隔离治疗;刘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已被集中隔离观察。
目前,司某永、刘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郯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开展来郯返郯报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对不主动报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零容忍依法打击,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郯城县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
徐州市贾汪区警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