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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发行预付卡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1-11-29 11:21:16

为加强新沂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向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及时申请备案。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公示风险提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进行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章程。预付卡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担保情况、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明确约定责任。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四、严格限额发行。企业法人发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五、应当提供担保。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依法采取抵押、保证等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方式就发行的预付卡总金额向消费者提供担保。

六、确保退卡自由。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下列情形,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

1.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

2.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广大经营者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新沂市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新沂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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