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关于统一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现将政策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居住在我市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
(三)在我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以及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的人员,不属子本办法规定的来保范围。
二、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政策
居民医保实行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共同建立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用于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
(一)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文件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照《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筹集。
(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未再生育的,该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报销。
(六)各类人群的财政补助待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一)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或经办机构委托的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本参保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学生持户口本和在校生证明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人通过江苏税务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新参保人员可选择缴纳当年或次年参保费用,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停保、退保时,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
四、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和连续缴费
(一)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先缴费后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连续缴费。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符合参保范围但未按时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后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跨年度参保的,需按照出生日期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参保费。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在外地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因失业等原因退出职工医保(退出前需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在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在外地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转至我市参保的,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未在外地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未在转移后3个月内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六)未参保的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办参保、资助缴费手续后,从获取相应资格(身份)之日起,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七)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职工医保的规定享受待遇。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统一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 参保人员(学生儿童除外)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
3.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文件明确的起付标准、最高补助限额均指政策范围内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报销费用额度,下同),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
4. 参保学生儿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起付标准30元。
5.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6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900元。
(二)统一全市住院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同一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困难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统一全市大病保险政策
1.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每年具体数值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不设封顶限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特药除外)、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统一全市异地就医政策
1.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至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市区参保人员由市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其他参保地城乡居民由本参保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为每次1800元,一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 参保人员市内就医,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3. 非正常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一二级医疗机构在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45%。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4. 参保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上学以及因其他情形长期驻外期间,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待遇同市内。
5. 参保人员市外就医,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遇同市内。
六、其他待遇
(一)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二)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为:费用区间为单价≤2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费用区间为200<单价≤1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5%;费用区间为10000<单价≤3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特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地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对于生病的学生需要回原籍或到外地治疗的,应选择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治疗的同时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转院。
(四)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可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再行缴费。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30%予以支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自杀、自残,按照正常标准予以支付。
(六)乙类中药饮片(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
七、缴费渠道
缴费人通过江苏税务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电子支付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按照规定认证后可以缴费。
(二)微信公众号缴费:关注“新沂市医疗保障局”、“惠徐保”等官方微信公众号,点选“居民医保缴费”菜单栏。
(三)银行柜面现金缴费: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
(四)银行自助机缴费: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五)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缴费: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江苏银行。
(六)新沂农商行普惠金融服务点缴费。
咨询电话:
0516-88990508(医保参保咨询)
0516-96888730(税务征缴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