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新沂市养老服务中心、瓦窑养老服务中心、棋盘养老服务中心、阿湖养老服务中心、唐店养老服务中心、北沟养老服务中心、时集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是本中心及入住对象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本中心管理运营服务的法律责任。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中心第一责任人,对机构管理运营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应积极配合住建、消防、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并如实汇报情况。
第三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标准运营管理,要为入住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医疗服务、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不准出现侮辱、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等现象,保障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保障政府安置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对象应住尽住(传染类、精神类疾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予入住)。同时,优先保障低保家庭中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困难空巢独居老人等低收入老年群体的机构养老服务,入住费用按收住社会老人自理、半失能、全失能费用的85%收取。
第五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政府拨付的供养经费和相关的专项资金、补贴费用,个人或集体捐赠的款物及使用支出等一切经费、物品收支都要分类计账、设立明细科目,做到专款专用,并于每月末向市民政局报送上月拨付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帐册备查。
第六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不得从事与养老、康复护理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 八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
九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和其它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第十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加强防暴力伤害、防恐怖袭击、防盗、防破坏等工作。遇有突发事件,采取果断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立食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把好食品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格执行留样备查制度,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与供应商签定食品定点采购和食品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经卫健部门许可或备案,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格服务规程,防止发生医疗事件。
第十四条 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应急处置程序,如遇火灾、食物中毒、暴力伤害等突发事件,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应急救治和处理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理。每季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监管办公室牵头每月对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运营服务、财政经费使用情况,参照“敬老院财务管理‘五必须、五不准’”和敬老院院务管理‘七公开’和人员管理‘五不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整改结果核发当月财政供养资金。民政局委托专业会计机构、审计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核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在专项的检查、核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立即解除合同。